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管理本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在行使同级一般政权机关职权的同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积极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贯彻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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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等职权。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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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行使管理本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设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或者相似的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外,还可以根据本地方的特点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领导核心,其具体组织由法律规定。
总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